(一)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要收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所有工资收入凭证,其中包含三薪部分。
(二)将这十二个月包含三薪的全部工资收入相加,然后除以十二,得出月平均工资,以此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三)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上述计算得出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