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监会此前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即10月1日之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此后,保监会近日又下发“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标准”,其中规定,6座以下城市出租车每年缴纳的“交强险”保费为1800元,20~36座的城市公交车为3270元,36座以上公路客运大巴则为4690元。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单纯比较“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交强险”要稍高于“第三者责任险”,但“交强险”的保险范围、赔负责任认定、赔负限额等都是“第三者责任险”所无法比拟的,因此推行“交强险”仍然应该看成一种进步。
“无过错赔偿”受瞩目
广州市交警部门此前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其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对受害人的“无过错赔偿”原则的确立,也就是说,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条例》还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交管部门“先行垫付”通知并核对后,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最严厉处罚。
但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只承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完成垫付以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