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早退虽然属于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上下班途中” 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时间合理、路线合理以及出发点和目的地合理等条件。如果早退时间过长,远远超过了正常下班时间,可能会被认为不属于 “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从而影响工伤认定。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早退 30 分钟以内的,在认定合理性时对职工可能会适当放宽,但早退超过 30 分钟,则有可能被认定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此外,如果员工在早退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如周大波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一小时下班,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交警认定承担同等责任,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员工不请假早退一小时车祸死亡,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具体还需要根据早退时间长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因素,由相关部门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