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收集存在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证据,比如持续向单位主张权利的书面函件、短信记录,或单位承诺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
(二)主动与单位友好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要求支付工资,同时保留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协商证据。
(三)若协商无果,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借助行政力量推动问题解决。
(四)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拖欠事实的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然后向法院起诉,并且要给出合理理由说明未及时维权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