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补缴通知,应在6个月滞纳期内补缴年费和滞纳金,避免专利失效。
(二)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缴费致专利权丧失,在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及时请求恢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