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仲裁庭在规定的四十五日内未结束案件裁决,当事人要确认是否有延期情况。若有延期,查看是否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以及书面通知,且延长期限是否超过十五日。
(二)若确实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收集相关材料,如仲裁委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等。
(三)当事人携带收集好的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