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
(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