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可主动了解小区绿地情况,明确哪些属于共有绿地,对于明示属于个人或城镇公共绿地做好区分。
(二)监督物业服务人对共有绿地的管理,若发现未按约定进行维修、养护等工作,及时要求其改正。
(三)若有改变共有绿地用途的需求,需组织业主按规定流程进行表决。
(四)当发现他人擅自占用、毁损共有绿地,及时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