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可直接以用人单位“强迫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三)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像加班通知、考勤记录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