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给予生育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女职工收入损失的一种现金补偿。但因各城市实际情况不同,因此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与发放方式也不相同,但有一个相同点就是生育保险参保人如需领取生育津贴需满足特定条件。
为完善宁夏省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一、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大幅提高保障待遇
(一)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达到的缴费年限由12个月调整为10个月。
(二)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门诊产前检查和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提高了分娩待遇:原政策的分娩限额为顺产1200元、助娩产1500元、剖宫产3000元;新政策的分娩限额提高为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
(五)规定了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待遇:原政策规定的并发症为25种,其医疗费用与住院分娩的费用累计分段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较低;新政策规定的并发症为27种,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六)提高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标准:原现政策为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新的政策调整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