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正常付出劳动可获工资。
(二)转正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能获得相应工资。
(三)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要求赔偿,赔偿从工资扣除,每月扣除部分不超当月工资20%,扣除后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