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仲裁协议无效,要及时审查当事人对仲裁事项的约定情况,若约定不明且未达成补充协议,可向仲裁委提出驳回申请的主张。
(二)当仲裁事项不在仲裁协议范围内或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时,应收集相关证据,向仲裁委说明情况以争取驳回申请。
(三)对于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缺乏证据支持、已过仲裁时效等情况,需收集相应证据证明,提交给仲裁委。
(四)若申请人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可指出不符合受理条件,请求仲裁委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