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之规定,服刑人员服刑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后继续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国有企业固定职工,78年参加工作,88年因贪污罪入狱,90年1月刑满释放,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应当从90年1月重新参工起算视同缴费年限,90年1月至92年3月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改革是从92年4月起个人缴费的)与之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