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审批标准,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征收下列土地的、自治区、自治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由国务院批准。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由省;经省,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征收农用地的。其中: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