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1.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该差额为单位应额外支付的部分,不包含已正常发放的工资。
3.劳动者需提前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件、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同事证言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有效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具体用工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