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最近在回家的途中,不小心遇到一个酒驾的,他喝多了,就到处撞车,幸亏我当时没在车上,但是车给我撞坏了,所以现在我的车要经过车辆损失司法鉴定的流程,我想问问大家关于车辆损失司法鉴定需要什么手续呢?

帮助10人 711浏览 匿名 2018-04-07 江苏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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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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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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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车辆损失司法鉴定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车辆的损失一般需要有资质机关进行鉴定,一般来说,鉴定时应当提供的材料有:
        1)、车辆登记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车辆;
        3)、购车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证明;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车辆维修及结算清单;
        6)、事故现场及受损车辆的照片;
        7)、与事故及事故车辆相关的其他材料。
    全文
    9 2018-04-07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您好,很荣幸为您回答关于车辆损失司法鉴定的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
    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向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发出现场勘估通知。事故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勘估鉴定场所的,视为自动放弃现场勘估参与权利。
    三、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鉴定人员现场勘估时对受损车辆或物品损坏状况、换件或修复项目进行具体记录,参与勘估的有关当事人当场对照后应对记录情况签署确认或提出异议。
    四、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按照规定的鉴定准则进行损失价格鉴定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车主或物主应按省规定的标准缴交鉴定费,然后领取《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上述鉴定费由车主或物主先行垫付,待事故结案后由事故责任人按处理机关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
    五、《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经事故处理机关确认后,成为事故结案时确定损害赔偿的合法依据。事故当事人如对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5天内向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
    六、交通事故的车主或其指定代理人有权在鉴定数额范围内自行选择有技术资质的维修厂进行修复,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指定厂家修复;更换的零部件应与评估鉴定书的要求相符,维修厂不得以次充好。维修厂家应对《鉴定书》列明的维修项目和换件项目作出质量承诺,按照《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与车主签订维修合同。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时,车主可向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心投诉。
    全文
    10 201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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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进行车辆损失司法鉴定的时候需要准备什么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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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鉴定怎么进行
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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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工伤失业经济补偿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本规定适用于进行了工伤认定的职工,根据其导致的不同伤害程度,可以被评定为一级到十级的伤残等级。
当职工伤残等级达到第一级时,需要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一次性工伤补贴,具体数额依据伤残等级来计算。
其中,一级伤残可获得本人工资的27倍补贴;
二级伤残则是本人工资的25倍;
以此类推,直至十级伤残,可获得本人工资的7倍补贴。
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他们将按照月度形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应的伤残津贴。
具体的津贴额度也会根据伤残等级而有所区别。
例如,一级伤残的职工每月可获得本人工资的90%作为伤残津贴;
二级伤残的职工每月可获得本人工资的85%;
以此类推,直至六级伤残,每月可获得本人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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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鉴定怎么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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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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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车辆损失的鉴定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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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盗窃罪必须有鉴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审理盗窃案时,必须要具备以下几类证据方能判定其有罪:
首先是物证,即能够直接反映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其次为书证,包括记录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物及情节的文字资料;
再次是证人证言,由案发时的目击者或知情人提供的关于案件情况的陈述;
此外还有被害人陈述,即受害人对于自己遭受侵害的陈述;
最后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这是他们对于自身所犯下的罪行的承认或者否认。
然而,如果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缺乏其他任何证据,那么就无法对其进行定罪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但是,若无被告人的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凿且充分,同样也可以对其进行定罪并施以相应的惩罚。
至于盗窃罪的量刑,亦称为刑罚裁量,它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确认了盗窃罪的成立之后,对犯罪分子是否应当判处刑罚,应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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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车辆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的处置方式如下:
如若需要集中司法证据,相应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有权暂时扣押事故车辆以及其机动行驶证,同时予以发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对于已被扣押的车辆及其行驶证,相关单位须谨慎保管以确保其安全无虞。
另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收集司法证据之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亦可依法扣押事故车辆,并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在此情况下,被扣押的车辆也应得到妥善保管。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扣押事故车辆所承载的货物。
在核实货物重量、体积以及货物损失等信息之后,应及时通知机动车驾驶员或货物所有者进行自主处理。
若无法通知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未能自主处理,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扣押的事故车辆。
此外,因扣押车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然而,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但当事人逾期未领导致的停车费用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若经过三十日的通知后当事人仍未前来领取车辆,且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仍未有人认领,那么对扣押的车辆将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17岁盗窃罪进去要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以由逮捕到二审判决所涉及的最长期限为例,在未考虑延长或重新计算情况下,其法定最长时间跨度通常在7—8个月之间。
如若出现期限需延长的特殊情况,那么最长的有效时长可达18个月零15天之久;
然而,当涉及到需要重新计算期限或申请特别延长的案例时,便无法精确计算出最终的最长限制期。
作为人民检察院掌管的司法程序,对于由监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移交的公诉案件,应于一个月内做出决定,对于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则可以适当延长15天的处理时间;
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同时满足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在10日内做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以将处理期限延长至15天。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若案件的管辖权发生变更,则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两个月。
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未能结案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的处理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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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鉴定怎么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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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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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险后怎么进行保险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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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盗窃罪追赃之外的损失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盗窃罪的惩罚方式,应该按照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具体财物损失以及给受害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当涉及到盗窃罪时,受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罪犯承担物质损失方面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范畴,其中的物质损失包括因为人身伤害而产生的物质损失,但并不包含精神损失。
尽管如此,罪犯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罪犯因为盗窃行为而受到刑事法律制裁,也无法以此为由逃避其应尽的民事责任。
作为受害人来说,无论罪犯是否已经接受了刑事法律的处罚,他们都有权要求罪犯归还被盗物品或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若罪犯未能归还被盗物品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受害人则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对于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所有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立即予以返还;
对于违禁品及用于犯罪活动的个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与罚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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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致人死亡是故意还是过失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在绑架活动期间,不幸导致被绑架者死亡,无论这一死亡后果系由人为疏忽抑或故意为之所引发,皆应视为绑架犯罪中过失致人死亡情节的升级,应对行为人施加相应惩罚,处罚幅度或是有期徒刑,亦或无期徒刑,且需并罚。
2.所谓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系指绑架行为与被绑架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着直接而密切的因果关联性,行为人对此种死亡结果在主观层面至少应当具备过失犯罪的心理状态。
倘若被绑架者的死亡并非与绑架行为直接相关,则此类死亡状况对行为人来说应属意外事件。
例如,被害者因自行吸烟引发火灾而被烧死,我们无法要求绑架分子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又如,被绑架者的亲属由于精神遭受重创而选择自杀身亡,同样不应包含在绑架“致人死亡”的范畴之内。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一个复合性的客体,既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以及生命权,同时也涵盖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所有权。
这是因为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对他人进行绑架,直接危及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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