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工伤申报
(一)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就近抢救,并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伤情稳定后将伤者转移到服务协议医院医治。
(二)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职工医疗终结、评定伤残等级后,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报资料
(一)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单位在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茂名市因工伤病职工伤残等级评定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医药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6、门诊病历复印件和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7、《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申请书》(仅限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
(二)职工因工死亡的,单位向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证明》;
5、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门诊费用清单;
6、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7、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包括:供养证明、户口薄、身份证,属无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老人提供生存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就读证明。
(三)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康复治疗)的,单位在向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茂名市因工伤病职工伤残等级评定表》及《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门诊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5、医疗费发票原件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四)申报辅助器具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茂名市因工伤病职工伤残等级评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3、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安装、配置、维修、更换康复器具《建议书》;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部门确认同意证明;
7、费用的发票及复印件。
(五)因工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单位应按因工死亡的要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因工下落不明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市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三、工伤待遇审核
1、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须知经办人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场对申请人资格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材料完整后,应当场受理。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该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待遇的;
(3)擅自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
(4)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3、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经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待遇。
4、单位如果对待遇有疑问,应在6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确有误的,应予重核。
四、待遇发放
1、一次性待遇划拨到单位,由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待遇包括:伤残补助金、医药费、康复器具费以及因工死亡者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实行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药费的,医药费不再划回单位)
2、长期待遇委托银行(广东发展行茂名办事处)实行社会化发放。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及因工死亡、失踪者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