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若对方未按裁决内容履行义务,应在二年内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超过期限无法通过强制手段保障自身权益。
(二)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点需根据裁决书内容确定。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时效可中止或中断,如向对方主张履行权利、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会导致时效重新计算,需注意保留相关沟通记录或证据以证明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