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假冒的职工若权益受损,应收集假冒行为相关证据,包括假冒申请的材料、自身未发生工伤的证明、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二)用人单位需避免参与或放任假冒职工申请工伤的行为,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制止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防止面临行政处罚。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时,需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不得通过假冒等方式逃避责任。
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