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单位因法定情形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随后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补偿金。劳务派遣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二)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补偿金先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若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支付,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