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事故车辆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停车费用由作出拖移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无需支付。
(二)当事人自行委托拖车或车辆停放于非行政机关指定场所,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遇到违规收取停车费的情况,当事人可向物价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