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员工行政处罚条例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在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办理,超权限的报上级批准。
(一)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扣发奖金、目标责任津贴的,信用社、联社及科、股或监督检查组的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
(二)给予调离现岗位、停职、罚款处理的,信用社主任、联社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工作人员由联社领导决定,县(市)联社主任、副主任由地(市)管理部门批准;
(三)给予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处理的,信用社主任、联社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联社领导批准;联社主任副主任由地(市)管理部门批准;
(四)给予免职、解聘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征求监察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给予辞退、除名处理或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征求监察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意见后,报联社批准;
(六)对信用社主任和联社科(股)长及以下违规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联社决定,报地(市)分行农金科备案;对联社主任、副主任的行政处分,由地级管理部门决定,报省管理部门备案;
(七)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有权审批该专业职务的职称委员会批准;
(八)上级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时,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联社和信用社核实执行;
(九)取消联社正副主任和信用社正副主任任职资格,由银监局按权限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