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
(四)生育津贴;
(五)一次性生育补贴;
(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8个月以上。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是指因生育或流产而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结付。流产400元、顺产1600元、剖宫产32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500元。
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
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妊娠、在产假期间因分娩、流产引起的疾病,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医疗保险报销办法报销。
女职工因分娩、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及引起的疾病,应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女职工或亲属应在3日内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为提高生育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400元的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难产或多胎生育的享受600元的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
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育医疗待遇。
这就是宿迁社保生育津贴的发放情况,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