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对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一方面要积极调查公司银行账户、不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线索并提供给法院;另一方面要知晓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公司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二)若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资产,可向法院申请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虑公司股东是否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若存在此类情形,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