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公司因不可抗力、生产经营困难等合理缘由,依照法定程序安排轮休,且轮休安排合理合法时,员工应接受。比如企业受到市场因素影响订单减少,在调整排班的同时保障员工工资待遇等权益,这种情况下员工接受轮休是合理的。
(二)若公司安排轮休无合理理由,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像未与工会或员工协商、大幅降低工资报酬等,员工有权拒绝。员工可先与公司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则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安排轮休若涉及变更员工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员工有权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