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时,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告知,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后续维权。
(二)若因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等被迫离职,劳动者应收集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情况的材料,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三)计算经济补偿时,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要准确计算自己应得的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