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应当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应当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第十二条
治安拘留所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
第十三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时,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任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离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逾期不归的按违反所规处理。
第十四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能够主动揭发、检举和制止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拘留所所长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拘留的建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填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第十五条
治安拘留所依法保护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