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若想通过约定解除建设工程合同,需留意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当条件达成时即可解除。
(二)若选择法定解除,要判断是否符合以下情形:承包人明确或通过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在约定期限未完工,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完工;已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承包工程。
(三)解除合同要遵循法定程序,向对方发出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