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方面:若确定无法按时参加仲裁开庭,应提前准备好合理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避免被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若已错过开庭且被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若想再次申请仲裁,需重新提交仲裁申请及相关材料,按程序进行。
(二)被申请人方面:若无法到庭,同样要提前与仲裁庭取得联系,说明特殊情况,争取获得同意延期开庭的许可。若未提前沟通而缺席,后续要积极关注仲裁结果,若对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