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与公司开展协商,告知公司注销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依法应终止,要求办理离职并支付补偿。
(二)协商无果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责令公司改正。
(三)收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