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可向社保经办机构反映,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保,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若逾期仍不缴纳,有关行政部门会对用人单位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劳动者若因未缴纳社保遭受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损失,比如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失业金损失等,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单位赔偿。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