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在单位应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二)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三)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等事项有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