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致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时,提供劳务一方可选择请求第三人担责或请求雇主补偿,雇主补偿后能向第三人追偿,这为受损害方提供了多途径的救济方式。
(二)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需根据双方过错担责。雇主若未提供安全环境、未培训等有过错要担责;提供劳务者违规操作等自身有过错会减轻雇主责任,双方应按实际过错程度承担。
(三)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致他人损害,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担责,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则承担相应责任,明确了不同主体的责任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