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主张赔偿金。工作半年,经济补偿为一个月工资,赔偿金则是两个月工资,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可要求补足相应工资报酬,并支付加付赔偿金,加付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