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方若想通过起诉解除合同,需证明继续履行合同对自身显失公平,且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信原则。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违约方继续履行会承受巨大经济损失,而守约方无正当理由坚持不解除合同。
(二)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后,要做好承担违约责任的准备,应积极赔偿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