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若要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需在招聘时明确录用条件,并保留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的证据。
(二)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合法、合理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同时保留好劳动者违规的证据。
(三)当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要界定好“重大损害”的标准,并留存相关损失的证据。
(四)若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应先提出改正要求并保留记录,若劳动者拒不改正再解除合同。
(五)因劳动者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时,要证明合同订立违背真实意思。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需获取相关刑事判决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