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单位提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时,双方需严格依照劳务派遣协议来处理费用结算。派遣单位可继续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到合同期满或者依法解除,费用承担方式按协议约定,可能由用工单位独自承担,也可能双方按约定分担。
(二)派遣单位提前解除合同,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外,还需结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间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