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一年半可获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可据此计算补偿金额并要求单位支付。
(二)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即三个月工资。
(三)若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单位解除合同无需补偿,劳动者应认识自身行为的不当性。
(四)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解除合同,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关注单位是否按此程序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