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与伤亡人员有劳动关系且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时,劳务公司要担责。劳务公司需积极配合工伤认定流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未缴纳工伤保险,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二)当劳务公司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而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劳务公司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及时处理工伤赔偿事宜。
(三)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伤亡,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劳务公司有过错,也需担责。劳务公司要评估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份额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此条明确了工伤认定的基本情形,为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