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除管辖分政策性房屋和普通商品房两种情况。对于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政策性房屋包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租房等具有政策性质的房屋,这类纠纷只能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处理,这样规定能确保法院更熟悉当地政策,准确审理案件。
2.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未约定管辖法院,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给予当事人一定自主选择权,同时保证管辖明确。
3.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仔细考虑并约定合适的管辖法院,避免纠纷发生后因管辖问题耗费时间和精力。对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应直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