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与事故相关的各类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病历等,以便向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索赔,也为工伤赔偿提供依据。
(二)明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责任比例向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侵权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三)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了解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费用。
(四)对于医疗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若肇事方已赔付,就不再向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重复主张,但可分别申请伤残补助金等可双赔的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表明对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等不重复赔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