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完成工作交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三)若用人单位经责令后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四)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