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可收集好欠条等相关证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二)当用人单位不履行在劳动行政部门等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时,劳动者要保存好调解协议,然后持协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