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其按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获一个月工资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二)若劳动者主动不续签,通常无经济补偿。不过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