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算一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算半年。
(二)计算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确定补偿标准:若月工资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补偿;若高于该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补偿,且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四)违法解除情况: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