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若非劳动者有过错,不能因非过失性或经济性原因解除合同。
(二)对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同样不能以非过失性或经济性原因解除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非其有过错,用人单位不能因非过失性或经济性原因解除合同。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若无过错,用人单位不能以非过失性或经济性原因解除合同。
(五)若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受上述岗位限制条件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