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二)药品成分含量与标示量差异超过20%以上的;
(三)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2项以上规定情形的;
(四)劣药为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收入50%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收入1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