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补偿标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明确补偿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二)若未约定补偿数额,可参考类似案例或行业标准来确定合理补偿,确保补偿与员工因履行保密义务的限制和可能损失相匹配。
(三)补偿通常按月支付,金额一般不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若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当因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由相关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