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员工过错解除情形下,公司要留存好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重大失职等行为的相关证据,如考核记录、违规通知等,确保解除程序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
(二)对于非过错解除,公司应按照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医疗期,在调整岗位或培训时要保留相关记录,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时要做好书面记录。
(三)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公司需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