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房屋买卖的一般保证人,要明确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若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自己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要做好承担责任的准备。
(三)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若不想承担过重责任,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四)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要及时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